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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
发布时间:2020-10-12

自2016年6月1日起国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规定: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,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。

所谓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”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:

 

1.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,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,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%以上;

2.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,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,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,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;

3.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,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;

4.以暴力、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;

5.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;

6.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;

7.私自印制、伪造、变造发票,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,伪造发票监制章的;

8.虽未达到上述标准,但违法情节严重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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